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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解体,谁来守护孩子的天空

发布时间:2025-06-05 15:30:13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雷春波 戈韵仪(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争房子、争存款正常,争着不要孩子让人心寒。当父母把抚养权当作包袱互相推诿,法院该如何判决?

小瑶和小方是再婚夫妻。结婚没多久,小瑶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小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当时小瑶已经怀孕,看在未出世孩子的面上,原谅了他。让小瑶没想到的是,女儿出生后,小方展露出极强的控制欲。他要求小瑶全职在家带孩子,甚至不允许小瑶照顾她与前夫的儿子。小瑶只能将儿子托付给年迈的父母帮忙照顾。而每次小瑶去看望儿子和父母,都会遭受小方的谩骂。

小瑶患上了抑郁症,处于哺乳期的她带着女儿搬回了父母家。可小方仍旧没有放过小瑶。某一天,小方带着父母上门,再次与小瑶爆发激烈的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小方将小瑶殴打致脑震荡,而小方的父亲也被小瑶的父亲殴打致眼部受伤,小瑶的父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事后,小瑶起诉要求离婚。

法庭上,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两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小瑶称自己处于抑郁状态,需要长期服药,没有工作能力,无法照顾两个孩子。小方则说自己收入低,家里还有受伤的老人需要赡养,经济条件和家庭情况都让他无力抚养孩子。

最终,法院经过深思熟虑,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定性、人身性、伦理性,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能以没有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为由予以拒绝。作为年仅两岁孩子的父母,小方和小瑶是女儿健康成长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直接参与女儿的抚养过程。两人在女儿最需要照顾与陪伴的年纪,不仅未给予相应的关心,甚至就抚养问题相互推诿,此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更直接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夫妻二人均以各自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抚养婚生女儿,说明双方尚未就离婚做好充分的准备,不具备离婚的充分条件。故对于小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院的判决如同一记重锤,敲醒了两个当事人。在这个案件中,小瑶和小方的感情显然已走到了尽头,但法院最终并未判决两人离婚。究其原因,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个人情感的结合,更是对家庭、对社会的一种责任与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尽管本案中判决离婚看似是解决问题最直接的方式,但法院却做了更为慎重和长远的考量,希望通过这样的判决,促使双方重新审视自己的责任与担当,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律师说法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的标准通常是基于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例如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的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等。如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或有其他不能离婚的原因,会判决不予离婚。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离婚纠纷是复合之诉,除了具有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之外,还有亲子关系需要妥善处理。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亦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更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为离婚判定子女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夫妻离婚,需要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确保后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不能让离婚成为夫妻双方推卸抚养责任的借口。本案中,小瑶和小方未能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尤其在子女问题上相互推诿,直接影响了法院对离婚请求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年满8周岁的子女,会听取其真实意愿。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考量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龄、子女的原生活环境和抚养现状、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学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学历和抚养意愿,等等。

最新出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4条对于离婚时年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优先抚养权的规定,是“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进一步体现。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的,在确定抚养权时会被作为不利因素考虑,且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次重大升级,亦是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全方位考量。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1.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起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未成年子女或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督促提升他们的责任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

3.未成年子女或者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居委会、妇联或家事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督促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

当父母选择放弃孩子,法律一定会成为不会缺席的守护者。本案的价值不在于阻止离婚本身,而在于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信号—婚姻可以解体,但为人父母的责任永不解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更是传递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未成年人的权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被忽视或侵犯。只有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和家庭教育促进工作同步加强,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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