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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离婚乱签字,赔了夫人又折兵

发布时间:2024-03-29 10:08:21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王秀全 王丹丹

法律非儿戏,千万别图省事儿,否则可能会摊上大麻烦。

 

张有为和张娜在婚后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家园的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娜名下。

不久,两人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张有为想让妻子辞职专心带娃,等孩子大些再出去工作。虽然和自己的职业规划不一样,但为了孩子,张娜还是决定听从丈夫的意见,做了全职妈妈。

带娃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身心俱疲的张娜希望丈夫能多体谅自己,多帮忙带孩子。可张有为却以工作忙、应酬多为由经常很晚回家,就算周末在家,对孩子也不闻不问,还总说张娜的不是。

张娜觉得很委屈,自己放弃高薪工作在家带娃,却没换来丈夫的理解和包容;张有为也有意见,觉得妻子太矫情,一言不合就数落人,完全没了婚前的温柔体贴。为此,两个人没少发生争吵。

2019年3月13日晚上,孩子发高烧,张有为醉酒回家。张娜一边照顾小的,一边还得看着大的,一晚上没合眼。

第二天,两人大吵一架,话赶话提到了离婚。正在气头上的张有为立刻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对财产条款进行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不再分割。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双方都签了字,落款为2019年3月14日。后来张娜思虑再三,觉得孩子还小,想再给丈夫一次机会,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20年2月14日,张娜接到一名叫赵颖的女性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已经怀孕,问她和张有为究竟有没有离婚。

当晚,张有为也直接跟张娜摊牌要离婚,表示赵颖才是自己的灵魂伴侣。张娜当时并没有表态,希望双方再冷静一下。

赵颖催得紧,张有为担心张娜因为财产分割等问题不同意离婚,于是上网搜了一份比较简单的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约定为:

1.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2.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张有为觉得,只要不提房子的事,张娜应该就能很快同意离婚,等事情了结后再单独说房子也不迟。

2020年3月1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2021年1月,张有为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认为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并没有约定十里堡家园的房子归属,属于离婚时遗漏的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要么给自己房子,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半补偿张娜房款;要么给张娜房子,补偿自己一半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十里堡家园房产购买于张有为、张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登记在张娜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张有为在明知十里堡家园房产存在的情况下,仍在2020年3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并结合双方在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分割方案及离婚时双方名下资产的持有情况,符合双方的一贯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对当时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默认离婚时财产归属状态,即登记在谁名下归谁所有。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有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没有处理的房产,离婚后能够请求法院分割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笔者团队所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可能考虑房屋的价值比较高,但又不想因财产分割而影响离婚,便直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对房产暂不做处理,离婚后另行解决。

也有家庭由于家庭资产长期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女方知之甚少,离婚时甚至不知道房产的存在,更谈不上进行分割。

上面两种情况均属于离婚时存在且没有处理的房产,离婚后,男女双方完全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二、既然离婚时没有处理的房产,离婚后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法院为什么驳回张有为的诉讼请求?

与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况不同,本案中,张有为与张娜二人正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在2019年3月就曾写过一份离婚协议书,并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女方所有。虽然这份离婚协议书最终并未生效,但也说明两人都清楚明白地知道十里堡家园房子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两人仍然在2020年3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采用“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这种含糊不清的表述,法院最终结合双方在2019年3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名下资产的持有情况,认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表达的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意思。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娜名下,故法院驳回了张有为的诉讼请求。

很多人为了快速离婚甚至假离婚,随便签一份离婚协议书,并认为只要离婚协议书中未体现出房产分割,就可以等离婚后再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殊不知,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分割”或“婚后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导致财产分割发生巨大变化。尤其在高房价地区,这一句话可能会造成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损失。

三、明知共同财产的存在,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肯定无法再次分割该财产吗?

面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往往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对其他财产分割情况,核实当事人在离婚时是否知晓该财产的存在,一方是否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查明当事人是否有对该财产处分、分割的意思表示。

例如,在(2021)京01民终3252号民事裁定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均确认婚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即应当理解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不存在争议。

但在二审期间,男方提交了一份在离婚当天签订的另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就财产分配约定为:“男女双方均确认婚内财产在本次离婚协议书中不予处置,离婚后由双方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予以进一步审查,于是裁定撤销了(2020)京0108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2020)粤01民终8740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基本倾向性认为夫妻双方明知共同财产的存在,却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为无共同财产的,视为一方对该部分财产权利的放弃并认可按照财产的现状进行分配,认可该财产由离婚时的权利人所有。

而在(2011)温平鳌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则认为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处置,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如何分割,故认定房屋尚未实际分割,一方起诉请求分割的应予以支持。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看似简单方便,但很容易产生争议。

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签署条款的法律后果,认识到法律的严谨性,绝不可无知无畏,更不能耍小聪明,最终很容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律师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对房屋、车辆、存款、股权、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约定,避免歧义。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较多,一时难以分清,也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剩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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