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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净身出户不算数

发布时间:2023-09-25 10:08:53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文 | 王秀全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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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丹丹   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典型案例

张强与刘巧丽在200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张强性格偏激,经常无缘无故打骂妻子。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刘巧丽从没跟外人提及此事,而是独自一人默默忍受。

一次回娘家,被母亲发现身上有淤青,刘巧丽这才将张强的所作所为说了出来。担心女儿和外孙女的生命安全会受到威胁,母亲经常劝刘巧丽离婚。

其实,刘巧丽也不是没想过离婚,但每次提起这件事,张强都不同意。他时而恳求妻子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原谅自己,时而又对妻子拳打脚踢,吓得刘巧丽不敢再提离婚这件事。

2021年3月2日晚,张强喝完酒回到家就开始和刘巧丽吵架。因为刘巧丽不予理睬,他对她进行殴打致使其受伤。在刘巧丽的苦苦哀求下,张强才答应带她去医院。治疗期间,刘巧丽趁机到派出所报警,警察为其制作了笔录并委托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第二天,派出所向张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其对刘巧丽实施家庭暴力。

出院后,刘巧丽立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银行存款10万余元。得知刘巧丽起诉离婚后,张强直接将她锁在家中,并要求其净身出户。刘巧丽不同意,张强又对其殴打。

2021年5月6日,刘巧丽联系法院表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方案,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商品房及银行存款全部归张强所有,其他财产均自愿放弃。当天,法院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

3个月后,刘巧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在调解时选择净身出户,主要是因为张强前天晚上殴打自己,不得已而屈服,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强多次对刘巧丽实施家庭暴力,刘巧丽内心已经对张强产生了畏惧心理。得知刘巧丽提起离婚诉讼后,张强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在极度恐惧的状态下,刘巧丽才同意净身出户,因此,调解书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刘巧丽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分析:

一、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能随意撤销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息息相关,离婚协议书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合同,其内容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解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整体方案。

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会损害另一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院撤销的也仅能是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于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自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即生效,法院不会进行撤销。

二、如何认定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判断是否存在欺诈,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点考虑:

1.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欺诈情形为:女方隐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或隐瞒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的事实。如果在离婚时,女方向男方隐瞒了上述情形,导致男方为了保障子女将来的成长,在财产上作出明显让步,此时基本可以认定女方存在欺诈行为,男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

如果因女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男方违背真实意思,错误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男方还有权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如何认定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行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索要千万逼死老公”的翟欣欣案件,就是以胁迫方式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被撤销的典型代表,该案于2023年4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

苏享茂与翟欣欣属于闪婚闪离,二人于2017年3月30日相识于婚恋网站,同年6月17日登记结婚,闪婚41天后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36岁的苏享茂在网上留下遗书后跳楼自杀。

在遗书中苏享茂提到,前妻翟欣欣以举报自己偷税漏税、违法经营为由,要挟其放弃房产的所有权并支付给她1000万元的补偿款。离婚后,苏享茂因资金链断裂非常绝望,不堪重负后选择自杀。

苏享茂的家属得知此事后,向法院分别提起赠与合同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撤销苏享茂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翟欣欣的赠与,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翟欣欣在协议离婚期间,以举报苏享茂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使苏享茂的人身、财产遭受胁迫,使其陷于恐惧、恐慌之中,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书,放弃房屋所有权并承诺给予翟欣欣1000万元。翟欣欣的胁迫行为违背了协议离婚过程中财产处分自愿原则,具有违法性。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苏享茂与翟欣欣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两条协议,退还苏享茂家属660万元,撤销翟欣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

不论是苏享茂还是案例中的刘巧丽,二人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达成时,均是基于另一方的施压,使自己陷入了恐惧、恐慌的状态中,不得已才同意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予以撤销。

四、如果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为由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实务中,法院在认定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对于请求撤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高。在笔者代理的案件及搜索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大多以维持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为大原则,因此,主张撤销方需要尽量多准备相关证据,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实务中,常见的证据主要有:

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一般会反映两个人在财产分割时的沟通情况,因此,对于法院判断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有欺诈、胁迫行为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例如,在苏享茂与翟欣欣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翟欣欣多次以曝光苏享茂非法经营,要到税务局、公安局举报等进行要挟,是法院认定翟欣欣存在胁迫的重要证据。

录音、录像证据。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往往会进行多次沟通,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受害方可以保留双方沟通过程的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报警记录及警察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方存在使用暴力的手段实施危害受害者或近亲属的行为,受害者可以报警并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会对施暴者进行询问,此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均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使用。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如果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受害者前往医院就诊后,可以保留好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受到伤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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