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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在继女房间安装监控,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3-09-25 09:47:21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文 | 桂芳芳 王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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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她跟着母亲生活。母亲总是很忙,没什么时间管她,还带着她搬了许多次家。于是,她不停地转学,还要不停地向老师和同学解释为什么没有人来参加家长会。直到初中时母亲再婚,并带她搬到了继父家,她才终于安定下来。

继父看上去很喜欢林华,甚至有些过于热情,比如经常对她做出搂抱、亲吻等有亲密肢体接触的动作,这让林华感到十分不适。但安定的生活对林华而言是极为可贵的,所以,她从未直接向继父表露不满,只是偶尔跟母亲抱怨两句。母亲却不以为意,安慰林华说这是继父喜爱她的表现,让她不要多想。久而久之,林华也逐渐说服自己,接受了这个解释。就这样,一家人过着看似平静和美的生活,直到发生了那件事。

那天,林华身体不适,跟老师请假回家休息。到家时,继父并不在家中,但他的电脑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屏幕是亮着的。平时,继父总以电脑里有重要工作资料为由,不准林华碰。这次林华见电脑开着,便好奇地扫了一眼,没想到映入眼帘的画面让她惊出一身冷汗:屏幕里居然是她的房间。

林华飞奔到房间仔细寻找,终于发现在隐秘的角落里有一个摄像头,角度正对着她的床和书桌。原来,继父竟然一直在偷偷窥视着她!

林华又气又怕,感觉四周有无数双眼睛盯着自己。她不敢再待下去,飞也般地逃出了家门。林华第一时间给母亲打电话,想寻求她的安慰和帮助,不料却遭到了第二重打击:母亲的反应异常平静,说监控是继父为了监督她学习才装的,之后又是那一套“继父也是为你好”“小孩子哪有什么隐私”“这是人家的房子,人家想在哪儿安监控就在哪儿安”的说辞。

原来,母亲一直都知情!林华绝望极了,她无处可去,也不知能向谁求助,在街上徘徊了大半天后,只能又回到了那个令她恐惧的家。

之后的几天,林华一直魂不守舍,引起了班主任的注意。在班主任的多次询问下,林华终于说出了实情,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小孩子真的没有隐私吗?大人在他买的房子里装监控,小孩子就不能反抗吗?”班主任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立刻带着林华去咨询律师。

律师告诉林华,所谓隐私,是指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而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不分年龄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另外,大人有在自己所拥有的房子里安装监控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不能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这里的他人当然也包括小孩。因此,如果林华不想让继父在她的房间里安装监控,是有权要求他拆除的。

听完这个解答,林华又有了新的担心:继父毕竟不是亲生父亲,母亲看起来也不会站在自己这边,如果提出拆除监控的要求,惹得继父不开心,把她赶出去了,她又该怎么办呢?

律师告诉林华,完全不必有这个担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母与受他们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完全参考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规定的。也就是说,林华尚未成年,一般情况下,只要林华的母亲不跟继父离婚,继父就必须对林华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如果他因为这件事将林华赶出家门,属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听律师这么说,林华才稍微安了心。律师又告诉林华,之后跟继父沟通这件事,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例如保存在继父电脑中的、继父拍摄的视频片段,与继父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律师和班主任的帮助和支持给了林华许多勇气。在律师的指导下,林华先进行了相关证据的收集,之后又在班主任、律师和街道干部的陪同下,与继父和母亲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继父原本还想以关心孩子学习等借口拒绝,但在众人有理有据的劝说下,终于同意拆除监控。同时,针对继父先前经常性的骚扰行为以及母亲的放任行为,街道干部还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他们也当场表示以后会改正。

事情到此,终于告一段落。律师告诉林华,如果往后继父还有类似的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要注意收集好证据,并及时向学校、公安、妇联、社区等机构寻求帮助,千万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忍气吞声,这样只会让继父变本加厉。同时,班主任也在学校和社区为林华建立了特别档案,经常对她进行走访,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经过这次事件,林华也成长了许多,曾经寡言内向的她开始敢于表达、善于沟通。用她的话说:现在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了,带着这么多人的爱,一定要活得更勇敢精彩些。

律师说

在自己家安装监控,也会违法吗?

现在,很多家长以监督孩子读书、为孩子安全着想等理由,在家里安装监控设备,以为自己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控又设置在家里,一定是合法合理的。事实果真如此吗?

其实,判断使用家用监控设备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并不是在何处安装,而是安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界限。就像前文所述,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是享有隐私权的。所以,监护人在履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平衡好监护职责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例如,不将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涵盖至床、卫生间等过于隐私的区域,并提前将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范围告知未成年人。

继父对林华过于亲密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今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对性骚扰的形式有了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也就是说,违背妇女的意愿,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都是性骚扰。因而,林华继父对林华过于亲密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障全体女性合法权益的,不论成年还是未成年女性,都可以用它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四十条规定了学校在未成年人性骚扰中的预防和保护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此外并无相关规定,因而本案例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更为合适。

在实践中,对林华父亲的这类行为,取证较为困难,使得这类性骚扰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比如本案,虽然林华口述自己遭到了性骚扰,但在并无明确证据,也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只能以批评、教育、走访等方式进行预防和保护。

因此,我们也呼吁,一旦遭遇了性骚扰,不要选择忍受或沉默,这只会让骚扰行为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应当优先向妇联、街道、公安、学校等机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指导受害人以正确的方式维护权益。

在有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特邀专家

桂芳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是专注于为家族(家庭)提供财富规划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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