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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致同学受伤,家长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3:33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桂芳芳 姜阳喆

在学校,孩子难免会有磕绊,如果不小心受了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王宇今年11岁,是阳光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他活泼开朗、乐于助人,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爱。因为处在好动的年龄,父母经常告诉王宇,和同学相处时要注意分寸,尤其是在课间玩闹和进行户外活动的时候。尽管王宇一直把父母的话记在心中,但在一次体育课上还是惹了麻烦。

王宇特别喜爱打网球,每次上体育课,都会拉着同学张昊一起练习,也会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一些小型比赛。随着技术日益娴熟,王宇逐渐丢掉了刚学打球时的紧绷,球风变得更加大胆。

这天,王宇像往常一样和张昊练习网球。老师夸奖了他一句:“按照这个进步速度,你可以尝试上旋发球了。”说完,老师就去查看其他同学的练习情况了。听了老师的话,王宇心痒痒的,便和张昊说:“我们试一下上旋发球怎么样?”张昊也跃跃欲试,一口答应。

王宇激动地握紧球拍准备发球,但因为没掌握技巧,网球重重地打在了张昊嘴巴上,鲜血顿时流了出来。王宇和同学们都吓坏了,老师迅速拨打了120。救护车把张昊带走后,老师通知王宇和张昊的家长前往医院。

虽然口腔出血止住了,但张昊一时尚无法开口说话,且牙齿断裂,需要修复。看着病床上的儿子,张昊父母无法控制心中的怒火,用刺耳的言辞指责王宇和陪同的老师。王宇充满愧疚,低头默默忍受,老师也在一旁不停地赔礼道歉。

过了一会儿,王宇父母赶到了医院。妈妈把他领到门口了解完前因后果,随后便回到病房和张昊父母商讨赔偿方案。王宇站在病房外,听着屋内此起彼伏的争吵声,不知所措。正当他犹豫是否要敲门进去的时候,父母突然推门而出,直接拉着他离开了医院。

回到家后,王宇父母讲述了当时病房内的情况。他们一进病房,便遭到了张昊父母劈头盖脸的谩骂,还提出了很高的赔偿数额。除了合理支出的医疗费、牙冠修复费、陪护费等,他们还要求赔付交通费、营养费,总金额高达6万元,这让王宇父母难以接受。他们拒绝了张昊父母的要求,但还是预支了医疗费和牙冠修复费。

之后一段时间,张昊父母没有再联系他们。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没想到,王宇父母竟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传票上赫然写明,张昊作为原告起诉王宇父母和阳光小学,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牙冠修复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评估费等共计5万元。

开庭审理时,王宇父母认为,张昊受伤并不是王宇故意造成的,事发时老师也未在场监督,王宇并不存在过错。事后他们积极解决问题,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及牙冠修复费共计6000元,不应再额外支付其他钱款。学校的负责人则主张,张昊受伤是学生间的正常体育活动造成的,学校在这一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张昊所主张的营养费、陪护费、换牙交通费未进行鉴定,没有事实依据,学校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个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由于张昊和王宇均为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因此,王宇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学校而言,事发当日,体育老师安排王宇和张昊一同练习网球,老师的言语使得两人尝试超出能力范围的动作,且老师未在现场陪同。除此之外,阳光小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教学管理中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并落实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也无法证明在本起事故发生时,他们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法院酌定张昊的损失由张昊本人、王宇父母分别承担30%、学校承担40%的责任。

而对于张昊主张的5万元赔偿金额,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牙冠修复总费用在1万元左右,医疗费用在1000元左右,已由被告王宇父母部分支付。另外,对张昊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陪护费等,由于其未住院治疗,不存在营养费的支出,实际交通费应在500元左右。综合各项费用,原告张昊的实际损失共计11500元,由原告张昊和被告王宇父母、阳光小学按比例承担,张昊应返还王宇父母之前多支付的费用。

得知判决结果后,王宇终于放下心来。但是,这次教训会深深地刻在他心里,时刻提醒他不要冲动、不要逞能,保护好自己和身边的人,做一个有责任感的小男子汉。

律师语录

监护人替代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害时,由监护人代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且该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就像本案中的王宇,因过错导致张昊受伤,尽管王宇父母不存在任何过错,依然要代王宇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则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比如,若事发当时王宇父母在场,在练习前对他进行了安全教育,或者一直陪同在旁。此时,就算王宇因发球失误导致张昊受伤,王宇父母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也会降低,因为其已经尽到了作为监护人的教育职责和注意义务。

学校和教育机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学校、教育机构等主体来说,要尽到充分的合理审慎义务,比如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等。展开来讲,学校必须充分审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学校必须确保有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在场陪护、劝阻;事后,学校和老师必须及时救助、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并积极通知家长。

在本案中,由于体育老师的话,张昊和王宇才选择了尝试上旋发球这一危险动作。在两人开始练习后,老师未在一旁全程陪伴,这也导致其后续未能及时进行救助。基于此,阳光小学在该案件中并未尽到学校的安全审慎义务,也未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即并未履行作为学校应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多数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作为监护人,父母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学校也要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家庭和学校双管齐下、共同配合,才能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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