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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一时的大意,成为一世的遗憾

发布时间:2023-12-21 13:14:54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桂芳芳 王净原

上海4岁女童被父亲独留海滩,溺水而亡,父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国庆假期,一则“上海4岁女童在海边失踪”的新闻频上热搜。2023年10月4日,黄先生一家到上海南汇的一处海边游玩。其间,黄先生带着女儿到距离海水20米左右沙滩上玩耍。

傍晚,黄先生看女儿玩得兴起,便想给她拍照留念,但发现忘了带手机。于是,在叮嘱女儿“就在这里等我,爸爸拿手机给你拍几张照片”之后,黄先生便将女儿独自留在了沙滩上,返回岸边取手机。不料,等黄先生返回沙滩时,女儿已不见了踪影。

随后,黄先生一家报警,并在网上发布寻人信息。经过搜寻,女童的遗体在10月18日上午被找到,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多天的搜救工作牵动着人们的心,同时,关于女童父母是否存在失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问题也引发了热议。

这让我不禁想起曾经接触过的另一起案件。案件的主人公叫李丰。李丰有一个不太幸运的童年,父母离异,她被寄养在亲戚家。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李丰很孤僻,初中毕业后便辍学独自前往大城市谋生。

李丰学历不高,加上性格原因,找工作很不顺利。合租的室友把她介绍到自己工作的夜场陪酒。在那里,李丰遇到了同样命途多舛的周渡。周渡自小父母双亡,被爷爷带大。爷爷去世后,他失去生活的目标,整日喝酒买醉,寻衅滋事。

两个孤独的灵魂相遇后,相互安慰,不久便恋爱结婚。李丰辞去夜店的工作,一面备孕,一面学习,希望能通过提升学历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周渡借高利贷买了一辆货车,跑起了长途货运。不久,李丰怀孕了,一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可是,在女儿周灿出生后不久,周渡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车祸,受害人当场死亡。慌乱之下,周渡驾车逃离现场,但很快被警察抓获,因交通肇事罪被捕入狱。而此时,他借的高利贷还未还清。

为了活下去,李丰回到了夜场,继续做陪酒的工作。她似乎被厄运击垮,常常喝得酩酊大醉,将尚在襁褓中的周灿抛之脑后。有好几次,孩子在一旁饿得哇哇大哭,而李丰则醉倒在床不省人事。

除夕夜,合租的室友都回乡过年了,李丰为了赚夜场过年的红包,将孩子一个人留在家中,自己照常去夜场陪酒。

除夕夜人很多,李丰喝得大醉,一直到初一晚上才清醒过来。此时,她已经将孩子单独留在出租屋超过24小时。待她回家后,孩子已经因为冻饿交加陷入昏迷,经救治无效宣告死亡。

检察机关对李丰提起了公诉。检察机关认为,作为孩子的母亲、监护人,李丰对孩子的生命和健康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但李丰却将尚在襁褓中、完全没有自理能力的孩子独自留在寒冷的出租屋内超过24小时,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的后果,李丰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丰的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让我们回到上海黄先生的新闻。我相信,绝大多数父母都是爱孩子、希望孩子健康快乐长大的。但爱与责任不可分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黄先生应当预见到,将4岁的孩子独自留在海滩上长达十几分钟甚至几十分钟,是极度危险甚至可能导致孩子死亡后果的,但因其疏忽大意,他仍放任并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局面。证据充分的话,父亲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一切分析都要基于事实和证据,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判决,也希望父母能对孩子多一些关注,别让一时的大意成为一世的遗憾。

律师语录

1.上述两个案例,监护人需要承担却没有做到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作为监护人,父母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等,同时,父母还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在黄先生和李丰的事件中,他们显然没有承担好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

另外,对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其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如果未成年人因父母未尽到上述监护职责而发生意外,那么,父母可能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发现孩子丢失后,家长该怎么办?

第一,无需等待24小时,立刻报警。

在之前的专栏中,我们谈到过,孩子走失以后,不必等待24小时再报警,相反,24小时是走失儿童的黄金寻找期,因此,孩子走失后,家长应当立刻报警。同时,在警察通过调取监控、沿街摸排等专业手段进行寻找时,家长也可以召集亲友,积极寻找。

第二,通过场地管理方广播寻人。

如果孩子是在商场、游乐场、公园等有场地管理方且人员密集的场所走失,家长应当及时找到场地管理方,将孩子的体貌特征描述清楚,通过广播的方式寻找孩子。

第三,熟记十人四追法。

十人四追法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少年儿童犯罪预防专家王大伟博士,根据统计理论和实际案件经验所总结出的一套可以有效地在孩子失踪的第一时间,对孩子进行寻找的一种方法,目前在儿童失踪案件中经常被使用。

其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将10人分为4组,第一组4个人,负责进行粗略搜寻,即以孩子失踪的地点为中心,在半径两公里的范围内,沿着4个方向的大路快速查看是否有孩子的踪迹;第二组4个人,负责进行仔细搜寻,即同样以孩子失踪的地点为中心,沿着半径两公里的范围,仔细搜索4个方向的大型交通枢纽,例如火车站、汽车站等;第三组一人,负责报警及协助警方进行进一步搜索;第四组一人,保持在原地不动,以防孩子自己走失后折返。此时,如果还有多余的人员,可以增加到第一组和第二组中,或增派一人留在家里,以增加找到孩子的几率和速度。

第四,留意重点地区,提前做好防护。

商场、公园、车站、游乐场等人员密集处是孩子最容易走失的重点地区,在这些地方游玩时,家长要格外注意,提前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可能的话,给孩子戴上定位手表、防丢绳,预防走失。

第五,采样入库。

如果经多方寻找仍没有结果,家长可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血液或生物样本的采集,公安机关会将样本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为日后可能的相认留下希望的火种。

3.如果是海边的其他游客发现孩子遇险却没有施以援手,或是李丰的室友发现孩子冻饿虚弱没有及时帮助,从而造成孩子死亡,他们需要负责任吗?

不需要。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法定的义务,在存在这个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父母没有照顾、保护好孩子,放任孩子暴露在危险中,使孩子遭受了侵害,才需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但其他游客和李丰的室友没有救助孩子的义务,也不存在不救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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