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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养女嫁给亲生儿子?违法!

发布时间:2023-11-06 15:45:42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桂芳芳

特约律师

桂芳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是专注于为家族(家庭)提供财富规划的专业律师事务所。lawyer66@vip.163.com


村里人都说,周蒲这孩子不容易。父母重度残疾,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全靠周蒲的奶奶接济。即便如此,周蒲的父亲仍一心想要生儿子,但周蒲的母亲接连生了两个女儿。周家养不起3个孩子。周蒲的姐姐因为年纪稍长,能帮家里干点儿活,被留了下来,而尚在襁褓中的周蒲则被送给了一个做生意的远房亲戚。

本以为周蒲跟着他们能少吃些苦,可没想到,他们收养周蒲并非出于好心。原来,远房亲戚有个儿子,名叫阿豪,前些年被检查出患有罕见病,他们担心阿豪将来娶不到老婆,准备让周蒲以后给他当媳妇。为了避免周蒲父母来找麻烦,他们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齐全的收养手续。

虽然没缺过周蒲的吃喝,养父母也同意送她上学,但亲子间的温暖是全然没有的。从小,他们就告诉周蒲,将来她是要嫁给哥哥的,并把照顾阿豪饮食起居的任务交给了周蒲。周蒲无数次想逃离,可年纪太小,只能咬牙忍着,一边照顾哥哥,一边努力读书,期盼能有转机。

可是,命运仿佛惯爱开玩笑。周蒲等了十几年,没有等到转机,却等来了噩耗。就在周蒲临近高考的时候,阿豪病情突然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为此,养父母将阿豪和周蒲的婚事紧急提上了日程。在他们看来,虽然无法改变儿子重病的事实,但如果儿子有了孩子,生命也就得到了延续。考虑到周蒲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他们决定让两人先按照当地的习俗举办婚礼。

走投无路之下,周蒲找到学校,希望能得到帮助。学校非常重视,马上汇报给了当地妇联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并为周蒲提供了法律援助。

了解基本情况后,律师告诉周蒲:从法律上来说,她与阿豪是不能结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周蒲与阿豪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养兄妹,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也属于直系血亲,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范畴。所以,从法律上来说,除非周蒲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否则,她不能和阿豪结婚。

即使周蒲达到法定婚龄,养父母也无权逼迫她结婚。我国遵循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养父母强行违背周蒲的意志,逼迫她与阿豪发生关系,那么,养父母与阿豪都可能涉及强奸罪,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律师的建议下,学校和妇联为周蒲提供了临时庇护所,并一同出面与周蒲的养父母进行沟通交涉,希望他们打消办婚礼的念头。养父母强烈反对,他们收养周蒲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她与儿子结婚,现在周蒲突然反悔,这些年花在周蒲身上的钱岂不白费了?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阿豪病情再度恶化,没几天就去世了。养父母暴跳如雷,他们认为,正是周蒲的“白眼狼”行为耽误了时间,让他们家绝了后,因此,要求周蒲一次性返还全部抚养费,并为他们养老送终。

这让周蒲犯了难。虽说养父母收养自己的动机不纯,但也的确有养育之恩,未来有能力,她是愿意在经济上给他们一些帮助和回馈的。但为他们养老送终却做不到,毕竟事态发展至此,她想解除跟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不想再跟他们有任何瓜葛。至于一次性返还抚养费,她现在还在读书,养活自己都成问题,又哪来的钱给养父母呢?

律师告诉周蒲不用为难。一般情况下,养父母是不能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用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父母对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无论出于什么动因,这种抚养义务都是养父母自愿承担的。只有养子女有虐待、遗弃养父母等重大的过错行为,养父母才可以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前提下,要求成年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事实上,在养父母没有重大过错(虐待、遗弃等)的条件下,无论收养关系解除与否,成年养子女都需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承担赡养责任。但具体数额需结合养子女和养父母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来决定,数额并不会太高。

如果周蒲想解除收养关系,可以与养父母协商,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共同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在查明双方的矛盾确实不可调和后,法院一般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的话让周蒲定了心。思虑再三后,她决定先备战高考,高考后,如果与养父母协商不成,她便提起诉讼,了结这一段持续了十几年的闹剧。

律师说

一、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为何不允许结婚

如上文所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周蒲若未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是不可以和阿豪结婚的,因为拟制血亲也属于直系血亲,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范畴。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维护传统伦理道德和亲属秩序的考虑。毕竟,拟制直系血亲之间通婚可能会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也难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同时,在收养家庭中,养子女可能处于弱势地位,若允许拟制血亲通婚,极容易发生如周蒲一样的悲剧。

但如果解除了收养关系,因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结婚并不会带来生育学上的问题,亦不会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因而,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就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了。

二、如果被强迫结婚了,该怎么办

在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周蒲幸运地摆脱了厄运,但如果有其他类似的情况,当事人被迫结婚了,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而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因此,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时,需要准备基本的、能够证明受胁迫而结婚的证据材料。

婚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双方等于从未结过婚。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有了共同财产,会参考同居关系来处理,各自的收入、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归各自所有,而共同所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会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如果有了孩子,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会按照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来处理。注意,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过了时效,就不能再提出了。

如果阿豪没有去世,且周蒲没有跟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周蒲真的需要照顾阿豪一辈子吗?

不需要。如果周蒲没有跟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周蒲和阿豪仍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兄妹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周蒲对阿豪负有扶养义务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1.阿豪是未成年人。若阿豪已经成年,即使他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周蒲对他也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周蒲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没有抚养能力指的是养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养父母有一方尚在,且具备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养父或养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3.周蒲具有负担的能力。比如,周蒲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或有其他财产作为生活来源,且负担扶养义务不能影响其保障自身正常生活的需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周蒲才需要照顾阿豪至成年,而照顾终身则并不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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