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
  •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刊
  • 中国家庭幸福生活引领者
  • 家庭建设轻教材
立即订阅《婚姻与家庭》
首页文章详情

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儿媳能继承其遗产吗?

发布时间:2023-10-18 15:58:28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王秀全 王丹丹

特邀律师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丹丹   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典型案例

陈兴亮与孔萍瑶于2016年9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陈浩。婚姻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导致感情逐渐变淡,于2018年2月开始分居。

2022年9月9日,陈兴亮和孔萍瑶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当天,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了《离婚协议书》,并给双方出具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告知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1月8日,双方应当持有效证件(原件)、离婚协议和相关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日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2年10月10日,陈兴亮和孔萍瑶领取《离婚证》,并在民政局现场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陈浩在离婚后跟随孔萍瑶一起生活,陈兴亮一次性支付50万元抚养费。

离婚后,孔萍瑶无意间了解到,婆婆在自己和陈兴亮的离婚冷静期期间去世,并遗留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套。随后,陈兴亮与其父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将朝阳区房产出售,每人各分得436万元售房款。

2022年12月,孔萍瑶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她认为,婆婆去世时,自己和陈兴亮并未离婚,陈兴亮继承婆婆的房产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获得陈兴亮继承房屋出售款的50%。

对此,陈兴亮表示不认同。首先,分居期间,孔萍瑶从未照顾或看望过自己母亲。作为儿媳,她并没有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也无权分得任何遗产。其次,自己母亲与孔萍瑶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且生前两人关系并不和谐,母亲不可能有由孔萍瑶来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最后,离婚时,自己并没有能力支付50万元的抚养费,之所以最终做出50万元抚养费的约定,是因为孔萍瑶知道自己将要继承母亲的遗产。由此可见,孔萍瑶是默认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的,所以,自己无需再向她支付任何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兴亮的母亲去世时,陈兴亮和孔萍瑶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陈兴亮在此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陈兴亮将房屋出售,孔萍瑶有权分得相应的售房款。

至于陈兴亮所提到的,孔萍瑶对婆婆未尽到赡养义务而无法分得售房款,因为孔萍瑶要求分得售房款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直接基于继承人身份继承陈兴亮母亲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陈兴亮向孔萍瑶支付218万余元的折价款。

律师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内,陈兴亮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未领取《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未生效,其婚姻关系不会解除。所以,离婚冷静期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则继承人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陈兴亮母亲在双方的离婚冷静期期间去世,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由于陈母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陈兴亮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萍瑶有权分得陈兴亮因继承朝阳区房产获得售房款的50%份额,法院也支持了孔萍瑶的诉求。

二、如要避免孔萍瑶分走售房款,陈兴亮或其家人可以怎么做?

1.由陈兴亮的母亲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朝阳区房屋由陈兴亮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陈母应当在遗嘱中明确朝阳区房产只归陈兴亮个人所有,属于陈兴亮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具体可以采用如下表述:“在我去世后,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XXX)中我本人的全部份额由我的儿子XXX单独继承,属于只归儿子XXX一方所有的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2.如陈兴亮的母亲未订立遗嘱,在其去世后,陈兴亮先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再由陈兴亮的父亲另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自己儿子专有

本案中,因陈母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陈兴亮实际继承到相应的房产份额,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继承的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关键在于陈兴亮与孔萍瑶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正处于离婚冷静期期间,让孔萍瑶分割自己母亲所留的遗产份额显然并非陈兴亮本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如果陈兴亮不想让孔萍瑶分走任何财产,可以向公证处、法院或其他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在陈兴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属于陈母的全部房产份额应由另一继承人陈兴亮的父亲继承。这样,陈父就享有了朝阳区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全部权益。

在陈兴亮与孔萍瑶离婚后,陈兴亮的父亲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另行订立遗嘱,明确在自己去世后,朝阳区房产全部归陈兴亮个人所有,并排除陈兴亮配偶的权利。

三、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

1.离婚冷静期内,尽量不要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任何一方均有可能会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此敏感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要随意进行处置,特别是针对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财产,避免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在此期间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由法院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可对离婚冷静期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约定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有可能会新增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争议,当事人可以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约定离婚冷静期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哪一方所有,及离婚冷静期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约定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双方领取完《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即开始生效,除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外,不得随意撤销。

文章详情请参阅2023年7上·婚姻情感版

精彩专题

Copyright 2009-2024© mf.womenof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婚姻与家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7088号-1
电话:010-65060651
地址: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官方微博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官方微信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