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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匿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3-09-25 09:58:19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文 | 王秀全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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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丹丹   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案例故事

由于业绩不佳,公司大规模裁员,张晓芳也在名单之内。她本打算找下一份工作,可考虑到儿子正处在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决定全职在家照顾孩子。

然而,在家带娃的日子并不好过。

儿子写作业磨磨蹭蹭,上网课更是心不在焉,家里三天两头充斥着张晓芳的怒吼声和孩子的哭声。丈夫张强平时忙于工作,回家看到二人争吵,跑过来当和事佬。

自己付出那么多,却成了儿子眼中的坏人,丈夫什么都不干,反而成了好人,这让张晓芳感觉很委屈。一来二去,母子二人的战争演变成了家庭矛盾。  

虽然鸡飞狗跳成了家庭日常,张晓芳还是竭尽全力平衡着这一切。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居然会收到法院的传票,是张强起诉离婚的开庭通知。

在《民事起诉状》中,张强将张晓芳描述为“暴躁、唠叨的家庭妇女”,这让她难以接受。“我那么辛苦地经营这个家,他居然如此丑化我,这样的婚姻不要也罢!”

但令张晓芳头疼的是,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可这几年自己根本不清楚张强的收入情况。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她想在家里找一下张强常用的银行卡,却发现他早已经将私人财产全都转移走了。

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名下的工资及各项福利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股票、基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然而,这些方面的具体信息张晓芳并不掌握。在开庭前,她忐忑不安,担心丈夫为了转移、隐藏财产而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

2023年1月,张强诉张晓芳离婚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某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张晓芳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自己并不掌握张强名下的收入情况,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查。

开庭过程中,法官通过“云法庭”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告知双方如实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按期申报,将视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23年1月1日实施,各地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陆续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有关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现实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很多家庭的分工模式,有些全职太太对丈夫的收入了解不够充分,甚至连家庭资产有多少也说不出来。如果夫妻双方琴瑟和谐,倒也不会产生太大争议。可一旦涉及离婚诉讼,男方故意隐瞒部分财产,女方的利益很有可能会受到侵害。

在婚姻生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当甩手掌柜,对家庭的财务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财产信息要有足够了解。

虽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但当事人必须提供财产线索,否则法院也无能为力。

例如,女方向法院申请调查男方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那么,必须提供其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如果女方不知道上述财产信息,法院的调查取证也很难开展。

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起源

其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并非妇女权益保障法首创。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在2023年1月以前,笔者代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曾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送过《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无独有偶,2019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发布《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要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实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确定为一项义务,这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三、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

虽然各地方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格式稍有差异,但关于财产申报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3)土地、房产等不动产;(4)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的财产;(5)银行存款;(6)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7)股权及其收益;(8)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9)知识产权收益;(10)人身保险;(11)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动产;(12)夫妻共同债权、债务;(13)其他。

当事人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全面、真实、不得隐瞒或遗漏。此外,在提交申报表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房产证、行驶证、银行流水等。

四、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时间

关于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未做明确规定。目前,各地区法院要求的时间节点也并不一致。

部分法院要求在收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15日内完成申报,部分法院则要求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完成申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申报,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申报期限,避免在后续财产分割中处于劣势。

五、未能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时,会载明当事人应当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者遗漏。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视为未如实申报。如经法院查实认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心存侥幸的当事人具有一定威慑作用,有助于法院查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更切实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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